天主教領島學校

『 家 長 教 師 會 』

會 章

1.名稱 :

本會定名為天主教領島學校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會名為 <Ling To Catholic Primary School Parents - Teachers Association>

2.會址 :

本會的會址是九龍何文田俊民苑天主教領島學校

3.宗旨 :
  • 確守天主教教育的五個核心價值:真理、義德、愛德、生命、家庭。

  • 協助校方達致學校所定之教育目標,促進家庭與學校之間的緊密聯繫及合作,以及建立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 加強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的互相配合,使學生在學業及品德方面均有增益。

  • 改善學校設施,增進學生褔利,使學生受益。

  • 本會目的為支援學校,而不會作出任何抵觸教育條例之行為及干預學校的行政。

  • 本會乃非牟利機構。

4.會籍 :
  • 基本會員: 凡就讀本校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以每一家庭為單位),均自動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 當然會員: 現任校長及教師。

  • 名譽會員: 凡對本會或本校有特殊貢獻,經該屆常務委員推薦並通過而邀請之人士。

  • 附屬會員: 舊生之家長、監護人及歷任校長及教師均可申請成為會員,唯本會有權批核或終止其會籍。

5.會員權利 :
  • 基本會員與當然會員

    • 享有選舉、被選舉、動議、表決(以上四項均以家庭為單位)的權利。

    • 享有參加一切活動的權利。

  • 名譽會員及附屬會員

    享有參加一切活動的權利,但無選舉、動議、表決及被選權。

6.會員義務 :
  •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議案。

  • 出席會員大會,積極參與及支持常務委員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 基本會員及附屬會員須繳交會費。

7.取消會員資格:
  • 若會員之子女已退學或被革除學籍,則該會員之會籍將自動取消。

  • 若會員之行為有破壞本會之聲譽或運作者,經常委會三分二票數通過,可取消其會籍。

8.會費 :
  • 基本會員及附屬會員須按年繳交會費,在辦理入會手續後由本會發回正式會員証。

  • 每年會費二十元正,以家庭為單位,以後經常委會商議及會員大會通過後可予增減。(若有需要,可以書面向常務委員會申請豁免,獲豁免者之會員証,會刪去會費二十元的字樣。)

  • 會費繳交後,概不發還。

  • 當然會員及名譽會員不需辦理入會手續及繳交會費。

  • 會員對促進會務的其他捐贈,純屬自願性質。

9.組織 :
  • 會員大會

    • 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其權力包括選舉、委任及罷免常務委員,審查及通過財政報告,聽取及通過主席工作報告,討論及表決常務委員提交之動議等。會員大會休會時,由常務委員會代行處理會務,常務委員會有權召開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 周年會員大會

        • 定於每年十月至十一月期間舉行,確實日期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會議通告連議程須在大會舉行前兩星期發出。

        • 會員大會權責:

        1. 修改本會會章。

        2. 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之常委會員。

        3. 商議及推展本會會務,通過本會財政報告。

        4. 促進會務。

      • 特別會員大會

        • 可由不少於四分之三的常務委員要求召開,或由不少於百分之二十會員人數書面聯署要求主席召開,并列出討論之事項。主席接獲要求後,須於三星期內召開大會,而大會只限於討論聯署信內所列明之各事項,該等事項必須與本會運作之事宜有關,常委會主席的裁決是最後決定。

        • 法定人數及通知會員出席會議之方法一如周年會員大會,但會議通告連議程可於會議召開前一星期發出。

      • 其他事項

        •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會員總人數之百分之十或一百人(以數目較少者為準),如會議逾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時,該會議應延會至下星期同日、同時間、同地點舉行,再次開會時將以當時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 一切動議須得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人數通過方可成為議決案。

        • 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案,均以不違反本會宗旨為原則。

        • 所有議決事項,須有出席會員人數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投票時,若正、反方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 會員不出席會議,則當作放棄投票權,亦不得反對會議通過之任何事項。(此條款不適用於校長)

        • 如有中途退席致使會議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應將會議終止,在會議終止前所通過之議決仍然有效。

  • 常務委員會

    • 組織及組成方法

    1. 委員會由十三人組成,包括家長七人及老師六人。

    2.  另設候補家長委員四人。

    3. 家長委員由會員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常務委員會主席及其他職位由委員互選產生,並於周年大會確認。教師委員則由校方委任。

    4. 校監為常務委員會之當然顧問,有權列席常務委員會之會議。

    5. 教師委員必須包括副校長或主任。

    6. 每年最少開會四次,如有必要,主席得隨時召開會議。秘書須於一星期前以書面通知委員開會,出席委員之法定人數必須超過常務委員總人數之半數方為合法。

    7. 各委員之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可連任兩屆。(其間,委員之子弟畢業,經常委成員投票,過半數通過,則該委員可豁免會費並需履行其職務,直至任期屆滿。)

    8. 主席之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可連任一屆。

    9. 常委會委員不得利用其委員身份獲取利益及傷害本會聲譽,本會有權保留追究之權利。

    10. 若常委會委員欲辭退其職位,須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常委會主席。

    11. 常委會委員如無故缺席兩次例行會議者,即作自動辭職論。

    • 主席空缺由副主席補上;副主席空缺,則由該屆委員議決是否需要由家長委員遴選填補;其他委員空缺,依會員大會選舉票數順序由候補委員補上成為常務委員

  • 職位

    • 主席一人(由家長委員出任)

    • 副主席二人(由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

    • 司庫一人(由家長委員出任)

    • 司數一人(由教師委員出任)

    • 秘書二人(其中一人由教師委員出任)

    • 康樂二人(其中一人由教師委員出任)

    • 聯絡二人(其中一人由教師委員出任)

    • 總務一人(由家長委員出任)

    • 當然委員一人(校長)

    • 當然顧問一人(校監)

    • 候補委員四人

  • 職權

    • 主席

      • 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 代表本會對外聯絡及出席活動。

      • 擔任一切會務之總負責人及文件之簽署。

      • 代表常務委員會在會員大會中作會務報告。

      • 負責常務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之議決案。

      • 代表家長向校方提供意見。

      • 負責擬定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 副主席

      • 輔助主席推行會議。

      • 當主席缺席時,由家長委員代行其職權。

      • 當家長委員未能承擔主席之職權時,由教師委員代行其職權。

    • 司庫

      • 處理本會一切財務事宜,擬訂全年財政預算,以備常務委員會通過。

      • 負責將所有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捐款存入常務委員會所認可之本會銀行戶口。

      • 預備本會所有支票,此等支票須經由下列組合簽署及蓋上本會印章,方為有效:

        1. 司庫/主席/副主席(家長委員)其中二人及

        2. 司數/副主席(校方委員)其中一人

      • 編製全年賬目結算,交予司數審核。

      • 每年須將結算向常務委員會及會員大會報告。

    • 司數

      • 負責審核司庫編寫之財政收支紀錄,及於審核後加簽,以茲證明。

    • 秘書

      • 處理文書工作,保管來往書函及文件。

      • 記錄及保管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 康樂

      • 負責策劃本會一切康樂活動。

    • 聯絡

      • 負責聯絡會員。

    • 總務:

      • 負責協助本會之一切會務。

    • 候補委員:

      • 有權列席常委會之會議,可給與意見,但無表決權。

 

10.財務管理 :
  • 本會所收經費的用途如下:

    • 為達成本會宗旨的一切支出。

    • 為本會一切經常性費用/活動的支出。

  • 每學年初,本會收取新一年會費。

  •  司庫負責將會費存入本會指定之銀行。支取款項時須經由下列組合聯署,並蓋上本會印章,方為有效:

  1. 司庫/主席/副主席(家長委員)其中二人  及

  2. 司數/副主席(校方委員)其中一人

  3. 附錄: 印章及支票由本會司庫及司數保管。

  • 所有支出均得常務委員會核准,惟經主席同意在特殊情況下,可批核每單項不超過一仟元之支出。在付款後,由司庫提請常務委員會追認批准。

  • 司庫可保一筆備用金,作經常性費用的支出,金額由該屆常務委員會議決。

  • 本會財務支出之最高準則為該屆常務委員會任期屆滿時,不能有赤字結存。

  • 如遇債務或法律責任,常務委員會須負責向特別會員大會解釋。

  • 如遇本會解散,所有資產須由該屆常務委員會決定贈予天主教領島學校或天主教香港教區。

11.核數:
  • 由常委會推選一位義務核數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除司庫和司數位外,核數可兼任本會其他職位。

12.會章 :
  • 每一位會員將收到一份會章的副本。

  • 若會員對會章的內容有不同之意見,則以常委會之詮釋為準。

  • 本會會章將於本會正式成立時,由當屆本會主席頒佈時正式生效。

13.修章 :
  • 會章若有任何修訂或候補,必須經本會之會員大會通過。任何有關建議於會期前21天,以書面向各會員提出。以上之修訂或候補,需得到出席大會人數不少於百分之七十五及有選舉權之人士的批准動議通過後始能生效,亦需將修訂後的會章交社團註冊處備份。

14.解散本會組織 :
  • 本校法團校董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有權解散本會或對任何通過議案作出修訂及取締。

  • 解散後所有本會資產和盈餘,應由本校法團校董會支配,但其用途須與本會宗旨相符。

15.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的選舉及提名
  • 本會為天主教領島學校法團校董會唯一認可之家長教師會。

  • 選舉人數:按法團校董會批核。

  • 資格:

    •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惟在以下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a. 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

             b.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註冊的規定。

             c. 他/她已在同一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另一個界別的校董。(例如:校友校董)

  • 任期:

    • 由家長校董正式註冊完成起至下一學年的八月三十一日止。

  • 選舉主任:

    • 選舉主任可由家長教師會的常務委員互選或由校方委派一名教師擔任,負責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惟選舉主任不得就該次選舉參選及投票,以示公平。

  • 提名方法:

    • 每名家長可提名其本人或最多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 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本會可考慮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有關的選舉程序及特別安排應顧及實際情況,並以公平、公正、公開及簡約為原則。如只有一位家長參選,則該候選人自動當選;唯須另訂日期補選替代家長校董。

  • 提名期限:

    • 兩星期

  • 和議機制:

    • 設有和議機制,每位有意參選者需獲得一位家長和議(此和議人不可是同一提名人),方可成為正式候選人,惟候選人家庭成員不能作和議人,及同一家庭不得多於一名家長參選。

  • 候選人資料:

    •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以100

      至150為限;

    • 選舉主任會在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 天,經核實符合候選資格後,向所有家長

      另行發出投票通知書,列出獲提名合資格候選人的姓名。並隨通知書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個人資料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家教會應保障本身不會因刊登有關簡介而涉及任何訴訟的法律責任。該信亦須解釋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

  • 投票人資格

    •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教師,也有權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投票權。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本校子女的數目,每個家庭只可獲一張選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每位學校教師可獲一張選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

  • 投票日期:

    • 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 投票:

    •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份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校方於投票日應為選舉設置投票箱,投票箱應鎖好,鎖匙由選舉主任保存。家長可於截止投票時間前,(1)親身將選票放入投票箱,或 (2)經子女把選票放入特設的信封並封好交回班主任,代為放入投票箱。校方應記下已交回選票的家長,然後才把選票放入投票箱。

  • 點票:

    • 邀請所有家長、各候選人及/或校長出席及見證點票工作。家長教師會主席、選舉主任及/或校長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在點票期間,選舉主任應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

  • 有效選票:

    • 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 選票填寫不當;或

      • 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 當選:

    • 得票最多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得票第二最多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如投票結果顯示票數均等,則須在選舉主任監察下進行抽籤,抽中者即當作為得票較多者。

  • 處理已投選票:

    • 已投選票須放入大信封內,然後把信封密封,選舉主任和校長須分別在信封封口上簽署。家長教師會須保存該密封文件袋內的選票最少6個月,以便任何聲稱投票有不正當情況時可以調查。

  • 公布結果:

    • 選舉主任即場點票及公佈結果,並在一個工作天內在學校網頁上公佈選舉結果,並致函所有家長,公佈選票點票結果。

  • 上訴機制:

    •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佈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法團校董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 選舉後跟進事項:

    • 本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

    • 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

  • 填補臨時空缺:

    • 1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 如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本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並有充分理由,法團校董會可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16.附則:
  • 本會各項議案及舉行之活動不得抵觸本港法律、教育條例及本校校內行政。